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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安市智能兵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

发布日期:2023-03-21   来源:   点击量:

为加强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,推动创新体系建设,提高创新能力,特制定了《西安市智能兵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》。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西安市智能兵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,根据《西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、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、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。

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、省、市科技发展方针,面向国家科技前沿和现代化建设,围绕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及国防建设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,开展创新性研究,培养创新性人才。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。

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bw必威西汉姆联官网首页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平台,在资源分配上,计划单列。

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团队建设的重点,依托相关院系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。

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“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”的运行机制。

第二章 管理职责

第一条 学校科研处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,主要职责是:

⒈ 贯彻政府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、政策和规章制度,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。

⒉ 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。

⒊ 审核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。

⒋ 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。

⒌ 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。

⒍ 核拨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经费。

⒎ 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团队建设计划,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系(所)间的流动。

⒏ 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,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做好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工作。

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,主要职责是:

⒈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。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,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。

⒉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:⑴本领域知名的学术带头人;⑵ 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;⑶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;⑷身体健康。

⒊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,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、任务和研究方向,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、年度工作,审批开放研究课题。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重点实验室主任向学术委员会作实验室工作报告。

⒋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,人数7人。

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:⑴学术造诣高,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。⑵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。

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,任期3年,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,名单报科研处备案。

⒌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。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,按岗聘任,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。要积极聘请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人员进入重点实验室工作。

⒍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,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,加大开放力度,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。设立重点实验室基金,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、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。

⒎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,鼓励国内外企业、政府、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、设立访问学者基金、研究生奖学金。

⒏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。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、论文、软件、数据库等均应署名重点实验室,专利申请、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在国外学习、进修、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,凡涉及实验室工作、成果的,在论文、专著等发表时,也均应署名重点实验室。

⒐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,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,统一管理,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。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,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,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,加强数据、资料、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,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。

⒑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。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,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,并保持运行良好。

⒒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,不允许以其名义,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。

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。

⒈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,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、设备、软件等。大型仪器、设备、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。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、电、气等配套条件,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。必须新建或扩建的,应纳入学校下达给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,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。

⒉ 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不提取科研津贴,学校提取管理费,用于上级机关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,重点实验室经费专款专用。

第三章 考核与评估

第一条 学校定期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,考核程序及内容由科研处制订,有关部门参加。

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,包括《重点实验室工作年度总结》和《重点实验室工作计划》。

第三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,学校按要求,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本着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和坚持“依靠专家、发扬民主、实事求是、公正合理”的原则,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考核。